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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清:第七条管的是“质量保证”和“瑕疵告知”两件事
本文示例情境:一位读者准备去洗浴场所,看到价目表上写“毛巾拖鞋免费提供”,想知道万一用出问题,条例第七条把责任划到哪一步。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免费提供的,都应当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免费”不改变它属于该条适用范围这一点。
第七条还写了另一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所以这条划出的责任是两步:一是质量上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是存在上述瑕疵时,提供前要如实告知。它没有规定具体怎么检测、什么算瑕疵、出了问题怎么赔,这些不在本条文字里。
到店前能据此列出的询问项:围绕“是否免费、有无瑕疵、是否告知”
依据第七条,读者到店前可以把问题写成三组,而不是笼统问“干不干净”。
第一组,确认提供方式:毛巾、拖鞋是免费提供,还是计入某个套餐或另收费?这关系到它是否落在第七条“免费提供”的表述里。
第二组,问瑕疵与告知:如果这批毛巾或拖鞋存在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瑕疵,提供前有没有告知?可以具体问“有没有需要提前说明的情况”。
第三组,问安全要求:场所对免费提供的毛巾、拖鞋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有什么说明。
这三组问题都是“问什么”,不是“对方必须怎么答”。条例没有规定答复形式,也没有要求场所必须出具书面说明。
别把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混成一条:免费项目与预付款是两套要求
容易混淆的地方是:免费毛巾拖鞋如果被算进预付套餐,读者会想用第二十二条去问。
第二十二条管的是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收取预付款后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这两条解决的不是同一个问题:第七条针对免费提供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保证与瑕疵告知;第二十二条针对预付款交易的合同约定和履约。核对“免费项目是否被折算进收费项目”时可以参照第二十二条,但它不替代第七条。
本文示例:读者看到“含毛巾拖鞋”的套餐,可以分别记两栏——一栏问免费用品的质量与告知(第七条),一栏问套餐书面约定(第二十二条),不要合成一个问题。
提供主体是谁:第十三条帮你在询问时锁定对象
免费毛巾拖鞋由谁提供,会影响你向谁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据此,到店前可以加一个询问项:免费提供的毛巾、拖鞋是否由本场所提供,还是由其他经营者提供?如果是后者,能否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这一项的作用是让你知道该向哪个主体追问,而不是用来判断场所是否合规。本文不评价任何具体场所。
资料边界:第七条能回答什么、不能回答什么
能回答的是:免费提供的毛巾、拖鞋属于第七条“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经营者须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瑕疵时,须在提供前如实告知。
不能回答的是:某家洗浴场所的毛巾拖鞋是否合格、卫生检测结果如何、是否已经履行告知、出了问题该赔多少、走什么索赔流程。这些都不在本条文字和本次资料范围内。
本文只讨论正规洗浴消费中的公开条款与询问项,不涉及任何门店信息、价格、评价或预约方式。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引用时以现行文本为准。
参考资料
查阅原始说明,了解更多用法与限制。
具体服务、收费和使用要求请以场所实际公示与说明为准。